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变相利息的认定


所谓商业银行收取的变相利息,一般是指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

外另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这些费用大多与该笔金融借款直接相关,却不直接表现为利息等直观的融资成本。

根据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相关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出于规避相关监管规定、满足内部收入分配需求等目的而收取变相利息的行为持严格控制和禁止的态度。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因此,厘清金融服务费用与变相利息之间的差别,对于商业银行发展融资顾问、信息咨询、资金托管等中间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变相利息的认定规则

 

1、借款业务与中间业务的综合费率是否过高

(2017)最高法民终329号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年利率为8.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6.5%,《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年利率是0.15%,三项合计年利率为14.95%,并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因此从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的角度考量,耀华房地产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应当抵扣其欠付贷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因此,如借款综合费率过高,法院有可能将相关的服务费用认定为变相利息,并根据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2、金融服务费是否与金融借款捆绑强制收取

(2019)最高法民申231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襄阳市高新区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服务及托管协议与案涉贷款发生的时间、金额高度一致,且托管资金账户即贷款资金账户,存在直接关联。...原审法院认定《常年财务顾问协议》《一般专项资金托管协议》《普通商品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合同》因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而无效,符合判断民事合同无效的合同法基本法理,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因此,如法院认定商业银行将金融服务费用与金融借款捆绑,系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向其强制收取的,则可能认定金融服务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判令商业银行返还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费用。

3、商业银行是否提供了质价相符的实质性服务

(2019)最高法民终78号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法庭询问,华融资产一方除提供给法庭相关协议及合同外,未提供证据证明工行已经向智富茂城提供了独立于银团贷款且具备实质内容的银团贷款服务、资金托管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财务顾问服务以及国际业务综合服务金融服务。工行收取4538万元中间业务费用,于法无据,上述费用构成银团贷款的变相利息。”

因此,如商业银行无法证明其基于金融服务合同,依约向借款人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有针对性的实质性金融服务,则法院可能认定商业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从而判决借款人不支付或减少支付相关费用。

二、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注意事项

 

鉴于司法机构对于变相利息的管控力度已逐渐加大,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保证中间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对此,本所律师建议各商业银行在实务操作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依规开展中间业务,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在监管部门的许可范围内,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和业务成本相匹配,依法依规提供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2.严格区分金融服务与金融借款,尊重当事人意志

商业银行与客户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相关金融服务协议,商业银行不得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3.落实中间业务具体服务规程,留存相关服务档案

商业银行在签署服务协议前,应当明确该业务的具体服务内容、范围、质量要求等信息,区分工作职责和有偿服务,细化服务流程。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各经办行应当关注服务内容的针对性,切实为客户提供符合协议约定标准的、能起到帮助效果的实质性服务。商业银行总行或者授权分行可依法制定规范服务协议文本,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金额、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或投诉方式等内容,并明确要求经办行留存相关书面及电子版服务记录,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留存制度。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作为一国经济中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的合法合规性,加强对于中间业务的自查自控,拒绝收取变相利息,为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