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的“网名”受法律保护吗?


应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约稿,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思九律师的普法新闻稿件于2020年12月17日出版的大连日报第A11版刊登。全文如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世界逐渐进入了新的社交时代。而新型社交媒体的不断推陈出新,在网络空间中也催生了许多网络红人(以下称“网红”),使得一些网红的网名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与此同时,有些网民出于“追星”的需求,也给自己起了个相同或类似的网名,而有的网民则出于搭便车等其他目的,假冒、仿冒、盗用他人的知名网名。那么,网红们的“网名”是否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是否可以随意使用?

案例回顾

李某使用网名在网络上经常发布自己的作品,在某网络平台(A平台)上活跃多年,有一定名气,深得粉丝喜爱,目前拥有粉丝近百万,李某用其网名直播带货的销售情况也比较理想。但是,李某近期在另一个网络平台(B平台)上发现了一个刚注册不久的公众号,该公众号的名称使用了与李某一模一样的网名,经常发布作品,并且李某从留言区发现很多网友误以为这也是李某本人经营的公众号。李某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到了相关公众号的经营者张某,要求其改名,但张某认为网名是虚拟的,可以随意起,李某无权禁止,并表示其已经对该网名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已经初审公告,网名系其合法商标,其有权使用,并要求李某禁止使用其商标。该案中的网名是否受法律保护?网名到底属于谁?

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

Q1

 

李某的网名是否受法律保护?

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网名目前已被《民法典》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可参照姓名权进行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网名都会被法律保护,网名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得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第二,当别人使用的时候,要达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程度。

此案中,首先,李某使用的网名账号名下拥有粉丝近百万,明显符合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条件;其次,通过张某公众号的成立时间以及公众号中的留言可以判断,很多网友误以为张某的公众号实际经营人为李某,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李某的网名可以参照姓名权受到法律保护。

Q2

 

本案中张某提出其使用的公众号名称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张某能否由此就有权继续使用李某的网名并要求李某禁止使用呢?网名到底属于谁?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简言之,如果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尚处于公告期内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已经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无效申请。
此案中,李某的网名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与李某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李某的网名属于李某的在先权利,张某虽然就网名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但其注册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鉴于张某的商标尚在初审公告期,李某可以在先权利为理由就张某申请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同时,张某的抢注行为和经营行为还涉嫌“傍名牌”、“搭便车”,不仅涉嫌侵犯李某的在先权利,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网名的保护设定了前提条件:需要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也就是说,没有知名度的普通网名难以参照姓名权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如果您非常重视自己的网名资源,无论其是否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先申请相关商标保护可以免除部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