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蓉
新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并对商标注册管理进行了重大调整,缩小了我国立法与国际普遍规定的距离,是商标法立法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
新商标法的调整中,新增加的声音商标给商标申请人又增添了新的竞争元素,一标多类的规定也减少了商标申请人的申请负担,使其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用于产品研发。同时,新商标法设定的商标审查时限,包括注册申请、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时限,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重大变革也使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商标法明令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规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1],使驰名商标真正成为法律保护的武器,同时也使我国商标法进一步传承了《巴黎公约》的精神,是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的又一次推动。
驰名商标原本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但现实中,“驰名商标”成为很多公司积极追求的目标,部分公司甚至不惜通过造假、行贿等手段以期获得一纸“荣誉”,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也把驰名商标的持有量看成是自己的政绩。然而,表面看起来追求荣誉的光鲜外表,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经济利益在作祟。“驰名商标”经常被许多公司用于广告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公司的荣誉称号从而认为是对该公司产品质量的保障,从而使该公司赢得竞争优势。更有政府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公司给予重奖[2]。因此,可以说新商标法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实质也是将其定义回归正轨的表现,也从根本上杜绝了公司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那么,驰名商标的真正优势到底在哪里呢?显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远大于普遍商标。作为截止到2013年9月拥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5个成员国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早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其第六条之二[3]的规定,对于成员国认为在其国内已构成驰名商标的商标,第三方不得再以对该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内容进行注册或使用。TRIPS[4]则进一步明确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应扩大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从而,我国商标法依驰名商标的注册情况分别予以规定,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受到相当于甚至高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而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则跨越了商品的类别,对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也将不予批准[5]。
为了享受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成为申请者关注的首要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另外,为了配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先后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以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及标准。可见,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行政审批及司法认定。
行政审批方面,根据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驰名商标认定行政审批的规定[6],行政审批的办理条件为“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并明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坚持‘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所谓被动保护是一种事后保护,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法院应商标注册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以此作为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条件或者事实基础。个案认定是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不能离开具体案件认定驰名商标[7]。同时,其对“相关公众”定义为“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司法认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且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主要为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及其它与商标有关的纠纷案件。可见,司法认定实际上可以认为是对行政审批的一种补救措施。遗憾的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商标法》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而只是在第十四条中列明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范围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前述解释也只是明确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也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也没有明确具体认定标准。可见,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还是很灵活甚至随意的。
毋庸置疑的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度引发很多争议,甚至孳生了驰名商标认定的系统作业链,由部分偏远地区的中级法院和部分知识产权事务所组成里应外合的知识产权庭审,以认定所涉商标为“驰名商标”[8]。这种虚假诉讼不仅绕开了工商部门的审查,更是将认定周期由几年时间缩短至几个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破坏了市场竞争体制。另外,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也存在着很多不足,如: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与行政机关的认定程序不同导致的驰名商标公信力下降,受制于受理法官的水平等[9]。因此,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虽然如此,随着一部部更具有操作性的专门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商标法》的一次次修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逐渐步入正轨。本次《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的禁止更是从根本上打消了公司通过不法手段获得“驰名商标”的念头,终于可以还驰名商标以尊严,还中国社会以诚信精神。
[1]《商标法》第十四条。
[2]广东省政府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每项(件)100万元的奖励,沈阳市政府曾给予某乳制品公司500万元重奖,山西省政府也曾对9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均给予百万元重奖。
[3]http://www.wipo.int/treaties/en/text.jsp?file_id=288514, WIPO
[4]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nalytic_index_e/trips_01_e.htm#top, WTO
[5] 《商标法》第十三条。
[6]http://www.saic.gov.cn/zwgk/xzxk/cm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7]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images/2013-02/06/07/2013020607_pdf.pdf,《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问题探析》,人民法院报
[8]http://blog.ifeng.com/article/6973233.html,《“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猫腻》,凤凰博报
[9]http://www.wkxls.com/lawang/shownews.asp?newsid=309,《谈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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