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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确定
近日,本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部沈阳团队付园园、邵凤律师接受委托,在一起案涉标的额为57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发回重审程序二审阶段的上诉人(亦即原审被告的代理人)。此案曾历经三年的审判程序,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距开庭时间仅有一周的情况下,凭借专业经验及不懈努力,使法院在审查后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所委托人免于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如下:D公司(“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沈阳市P区法院起诉,P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D公司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判决J(“被告”)向D给付工程款5,707,756.57元,J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撤销P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P区法院重审,P区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J给付D公司工程款4,991,348.28元;J及D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两方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本所律师此前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通常都从如下六个方面分析认定实际施工人:第一,转包的承包人;第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第三、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的承包人;第四、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除外;第五、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第六、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本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阅卷发现,该案的焦点问题虽为建设工程案件中常见的有关“实际施工人”的问题,但是剖析这一问题的切入点却有异于其他常规案件。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虽均是无施工资质的主体,形式上均符合“实际施工人基于无效合同”产生这一实践判断的常规理解,但是因该两方均向法庭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综合现有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突破点应当是从合同签订主体、项目资金投入及组织施工过程中材料购买、人员安排等方面尽量还原工程本身进展过程情况,从而确定哪方当事人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本所律师的上述观点为法院充分采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终审判决,撤销P法院一审判决,驳回D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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