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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原创作品相关著作权的界定与维护
一、行业增长也伴随着行业乱象
随着2016年《明星大侦探》综艺节目的热播,剧本杀这一线下互动娱乐方式逐渐火了起来。由DM(游戏主持人)来主导,玩家通过角色扮演,以剧本为故事核心进行解密破案的游戏模式,既保证了线下游戏的有效社交属性,还通过搜证、讨论、推理等过程增加了游戏的刺激感和成就感,受到了大量年轻玩家的喜爱,是目前最流行的线下桌游项目之一。2018年通过资本介入,剧本杀行业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截至2020年底,线下门店数量从2400家增加至30000家,即使疫情爆发,也没有阻止剧本杀行业线上线下双增长的趋势,整体行业规模已经突破了100亿元的大关,成为了线下互动娱乐市场的核心增长点。
能够不断推动剧本杀行业在疫情之下持续增长的,不仅仅是线上APP和线下游戏门店,更是不断增长的剧本杀作者以及不断涌现的优秀剧本杀作品的功劳。随着行业的发展、玩家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玩家加入了剧本杀创作者的行列。据线上剧本分发平台的统计,目前国内从事剧本杀创作的作者已经达到4000-5000人,每年产生的新剧本杀作品更是不计其数。更多的优秀作品丰富了玩家游戏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问题,盗版、抄袭、私印等行业乱象频发,因此,剧本杀作者如何合法维护自己所享有著作权的合法利益,便成为了行业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
二、剧本杀作品能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提到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首先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剧本杀的剧本和玩法,作为一种新兴的创意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剧本是剧本杀的核心,其呈现载体主要为文字,一部完整的剧本通常包括人物角色设计、故事情节设计、玩法规则设计、场景对话设计等,创作文字基本在十万字以上,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文字剧本,应当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此外,剧本杀里面具有独创性的插画,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剧本中具有独创性的配乐、视频等,可能构成视听作品;对剧本内容进行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网络传播等则可能形成其他衍生权利。简言之,一个完整的具有独创性的剧本杀或涉及不同的著作权种类,一般以“文字作品”为主,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可以看出,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具体而言,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依据著作权法得到相应的著作权的权益保护。但即便如此,对原创作品进行著作权认证也是十分必要的。创作者在完成剧本以后,可以通过官方登记、出版社出版发行、认证机构出具证明等方式对剧本作品进行著作权认证。首先,作品著作权认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减少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其次,是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包括发表权、修改权、表演权等十七项权利,较为全面的保护了原创作者对于作品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近几年针对剧本杀著作权的诉讼也在逐步增加,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2021)湘0103民初11890号】一案中,被告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私自复制并在淘宝平台上低价出售《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电子版及配套道具,以盗版的形式侵犯了原告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向原告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冯某与谭某、武汉万游引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久幺幺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谭某所创作的剧本杀《画》完全抄袭了原告冯某的作品《血》,并通过被告武汉万游引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印刷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侵犯了原创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谭某、被告万游引力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冯某相关经济损失。
以上两个案例中所涉及的盗版和抄袭两种侵权形式,是目前剧本杀行业中最常见的侵权手段,只要原创作者能够证明自己所持有的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就能较好的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三、剧本杀作品保护的难点分析
那么是否取得了著作权认证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么?答案是否定的!
随着剧本杀行业的高速发展,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但通过网络检索,真正通过诉讼手段成功维权的案例却寥寥无几。可见大量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抑制,大量的受到侵害的原创作者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问题一: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前文提到,具有独创性的剧本杀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权利人往往只关注对其“文字作品”的保护,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种类则缺乏理解或疏于保护,以文字作品为分类进行的版权认证,其效力无法有效的涵盖除文字创意以外的其他内容。另外,一部完整的剧本杀,其内容往往还包括其他诸如道具、服装、玩法机制等多种组成部分。因此,在剧本杀游戏过程中,针对道具、服装、玩法等方面的侵权行为很难得到有效遏制。剧本杀作为一种线下互动娱乐形式,除了以剧本内容推进情节以外,游戏机制也十分重要。通过一定的游戏规则使玩家互动,是剧本杀这一游戏形式区别于其他文学作品的核心所在。当一个剧本杀作品的游戏机制或游戏规则被人抄袭的时候,其伤害不亚于在情节和文字内容的抄袭,甚至更加严重。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游戏机制的抄袭如何界定,甚至于游戏机制的抄袭能否定义为侵权行为都没有统一界定的标准,目前国内也没有在剧本杀领域针对游戏机制侵权行为的相关判例。而这一点,在电子游戏领域也存在相同的问题。
问题二:维权成本的时效性。
剧本杀作为一款线下互动娱乐项目,每个作品的商业价值只能维持半年到一年左右,其短暂的时效性同传统文学作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商业价值不可同日而语。当一个新的剧本杀作品诞生并面向市场销售的时候,一但被盗版复制,想要维权可能要经历一年甚至几年的漫长周期。而在此期间,侵权行为早已将一个优秀剧本杀作品的商业价值榨取一空,姗姗来迟的法院判决,无法弥补原创作者所遭受的隐形损失。因此,很多原创作者在遭到侵权行为的时候,往往不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其花费高昂的时间成本进行诉讼,还不如投入下下一个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去,这无形之中又进一步放纵了剧本杀行业的侵权行为,对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四、剧本杀作品保护的有益探索
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一部完整的剧本杀作品往往由由文字、道具、玩法机制等多种元素组成,现行的《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其原创版权的保护并不全面。将剧本杀的原创剧本作品,套用在《著作权法》的文字作品中,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但除此以外,也没有其他能够有效、全面针对剧本杀作品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可行性法律实践。
法制的健全具有滞后性,这在文化娱乐领域尤为明显,娱乐形式的创新日新月异,但针对新内容新玩法的监管却无法做到未卜先知。随着剧本杀行业的高速发展,已经有部分针对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逐步出台,如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台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台了《天津市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剧本内容管理规定》,以上规章都提出了剧本杀内容备案条款,即新的剧本杀剧本在上架销售之前,需到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从而杜绝了盗版剧本的销售,保护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相信随着立法政策的逐步倾斜,随着更多法律法规出台,必定能够使著作权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剧本杀产业乃至整个线下互动娱乐产业得到平稳、长期的增长;使更多的原创作者可以无后顾之忧的进行剧本创作,为广大玩家带来更多新奇、优质的剧本杀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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