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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华为2021年报:浅析律师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财务视角
2022年3月28日,华为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中的亮眼数字包括全年实现销售收入6368亿元,经营性现金流597亿元等。由于华为2021年同比增长75.9%的净利润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出售荣耀和超聚变两家子公司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因此可以想像全世界的金融分析师们一定会重点分析这一报表项目。
但笔者做为从事供应链金融法律服务的律师,读华为年报的重点关注对象并不限于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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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不同保理模式的法律和财务视角
约两年前,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其中亮点之一是将保理合同做为有名合同列入了合同编,并区分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种模式。
若问《民法典》为什么要做如此区分,律师同行们一般会答:“在不同保理模式下,保理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有追索权保理模式的保理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求偿,向债权人要求回购,而无追索权保理模式的保理人只能向债务人求偿。”甚至可能有同行会拓展到探求“保理业务是‘债权转让和回购担保’组合还是‘金融借贷和债权让与担保’组合”这一法理问题。
有财务背景的律师同行一般会进一步回答:“无追索权保理模式下应收账款可以出表,有追索权保理模式下不可以出表,企业应该更关心这方面。”
这种说法笔者是认同的。但保理做为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实务中的业态以及对金融、财会和法律三个专业视角的涵盖有时会使得实操中其对企业融资产生更深层次的影响。
二、华为财报中的相关内容探讨
以华为2021年报为例,其中财务报表附注第21项说明了华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基本情况,其中主要涉及如下四种情形:
(1)可能通过反向保理出售的应收账款为60.85亿元,被划分为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向银行附追索权转让应收账款0.13亿元,将收到的转让款确认为借款;
(3)将30.92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予银行,其中有第三方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部分已出表;
(4)保险未保障的部分,按“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已转让的应收账款5.95亿元,同时确认相关负债6.41亿元。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华为上述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已将近百亿,再结合买方信贷等贸易融资手段,相比于华为目前资产负债表上的约722亿应收账款而言,供应链金融业务已构成华为公司融资业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华为不仅自身构建供应链金融系统,其著名高科技产品“华为云”亦为其商业合作伙伴提供“区块链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等服务,据此,连被网友称为“中国最强科技公司”的华为都如此重视供应链金融业务,可见该业务已构成“公司金融”这一银行业传统业务板块未来发展的焦点业务。通过供应链金融中无追索保理等方式进行公司融资,实现应收账款出表,同时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而非融资性现金流,这一财务功能应引起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律师同行的足够重视。
但是,华为年报中的上述四种情形不但涉及不同的保理业务模式,而且涉及会计准则之中《金融工具准则》(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中最复杂的概念“继续涉入”(Continuing involvement),因此如何在保理协议中以合同法律语言约定符合会计准则的无追索融资模式,将成为一个比较复杂、需要金融、会计和法律从业人员沟通的话题。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理业务通则》(The 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的《国际保理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中对此并未做出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典》也未涉及这一问题。笔者在实操中一般围绕“买方拒绝付款的行为是否可归责于卖方”这一问题设计、修改相关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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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相比于金融、会计从业人员,律师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所能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商务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评审、争议解决以及合规四方面,但供应链金融能实现的财务功能对公司财报的影响亦是公司融资方案顶层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如何选择不同的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模式、如何利用好中信保的保单资源、如何协调供应链金融与公司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以及更为复杂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结构化融资的关系等,都是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律师同行们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来抛砖引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