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五)


系列解读目录

 

1.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

2.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

3.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

4.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四):《关于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5.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五):对银行机构未来内部工作的影响

之前的系列解读(一)至(四)我们主要围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的完善和修改以及《关于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具体内容等相关新规进行解读,本期文章将基于上述新规,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5号指引”),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新规对于对银行机构未来内部工作的影响。

 

对银行机构未来内部工作的影响:加强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工作

(一)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

《办法》在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分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管理架构和相应职责分工,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在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一项中,《办法》较原3号文,新增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其控股子公司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的要求。

因此,银行机构应当从内部制度层面按照新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负责制,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办法》规定,银行机构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同时,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涉及业务部门、风险审批及合规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与责任制和委员会设立配套的是关联交易信息收集、建档和汇报制度。根据《办法》相关要求,银行机构应当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具体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办法》有关规定向银行保险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持有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银行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前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机构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上交所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同时也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在制度层面,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同时应确保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二)

 

加强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工作

银行机构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机构在具体工作中的操作要求可能较宏观规定更为严格。以信托公司为例,在分析、评价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及客户风险集中度时,信托公司需要填报S34《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及客户集中度情况表》。根据该表单的填报说明,相关数据的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为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3日内。由此可见在关联交易的报告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及时注意掌握和学习监管机构颁布的操作指引,避免工作不符合具体要求。

银行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银行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上市规则》中对于交易金额有具体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称“《5号指引》”)中对于上市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则是做出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根据《5号指引》,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于日常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不同,分别进行预计,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由于《上市规则》中明确规定重大交易也属关联交易,因此上市公司应当根据重大交易类型,对照《5号指引》中对不同类型重大交易的披露要求,进行相关披露。

除了关联交易披露工作外,《上市规则》对于对上市公司重视环境及生态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按时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报告也有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进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社会责任方面,要注意符合符合相关指引:

(一)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编织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报告;

(二)对于上市公司发生环境事故、违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形,以往此类事件往往被公司按照公关危机进行处理,但《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披露相关信息从企业行为上升至监管要求。具体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即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对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理论或发生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影响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概况、原因、影响、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

(三)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并完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要求,建立科学及有效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安排事宜情况下,在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强调董监高在《公司法》下的忠实、勤勉义务,并将其扩大至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产生违规违纪情况,若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也应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应当加强对于员工权益维护,若进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对员工激励机制也予以披露。

(三)

 

在过渡期内按规定调整部分指标,完成人员管理机制整改

银行机构须根据《通知》要求,在过渡期内按新规要求调整部分指标。对于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过渡期合规总体要求,在《办法》施行前关联交易监管比例符合规定,但在《办法》实施后因关联方范围、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指标调整而不符合比例规定的银行机构,应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尽快调降比例,在合规前不得新增相关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后结清。

对于银行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认定、计算授信余额、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余额中规定的“资本净额”,以及保险机构重大关联交易认定、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中规定的“总资产”“净资产”的计算,原则上应以法人口径为准,非法人口径的应在过渡期内调整至符合规定。同时,银行机构应当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原则上在过渡期内更新并完善关联方档案。同时原则上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对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人员组成和管理机制的合规整改。

(四)

 

积极履行具体职责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须按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关联交易信息,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识别职责、监管报告职责,要求银行机构加强对于关联方的准确识别,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建档和汇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银行机构应当重视自身信息化建设职责,加强自身关联交易信息化建设,按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关联交易信息。此外,银行机构应当在签订统一交易协议时进行标注,原则上应当在协议名称页面明确标注“统一交易协议”,如不符合市场惯例或与其他规定冲突时,可通过增加附页的方式予以标注,从而便于识别和管理。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人应当履行报送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因此,银行机构应当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时,注意符合具体机构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