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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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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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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目录

 

1.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

2.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

3.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

4.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四):《关于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5.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新规系列解读(五):对银行机构未来内部工作的影响

      前几期文章我们介绍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的完善和修改,包括关联方的定义、关联交易类型、普遍下调保险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比例、加强关联交易披露等等,本期文章我们将重点关注《关于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69号)(“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69号)

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通知》不仅明确了《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同时也对《办法》的部分内容加以明确和强调,这些内容强化了《办法》的有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内的有关内容不存在过渡期,在正式实施后即直接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

一、明确总体要求,过渡期为一年

《通知》作为《办法》的“操作指引”,明确了各银行机构在推进《办法》工作中的总体原则为“依法合规、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同时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稳妥有序、逐步达标”的原则,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尽快符合《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同时也对过渡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自2022年3月1日起一年内为过渡期。

二、强调部分事项的过渡期合规要求

首先,在《办法》施行前关联交易监管比例符合规定,在施行后因关联方范围、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指标调整而不符合监管比例规定的银行机构,应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尽快调降比例,且在符合规定前不得新增相关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后结清。其次,对于银行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认定、计算授信余额、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余额中规定的“资本净额”,以及保险机构重大关联交易认定、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中规定的“总资产”“净资产”的计算,原则上应以法人口径为准,非法人口径的应在过渡期内调整至符合规定。

三、强调银行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责

《通知》再次强调了银行机构识别关联方的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并通过多渠道、主动核实关联方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此要求强调了银行机构对于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呼应了《办法》中对于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银行机构原则上应于过渡期内完善关联方档案。

 

上述两部分将在对银行机构未来工作的影响中具体介绍。

四、强调监管机构职责

《通知》明确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稳妥有序、逐步达标”原则督促各机构尽快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强调监管机构的指导督促职责、规范管理职责,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东、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办法》与《通知》的双管齐下无疑对银行机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统计,以及相关信息报送和披露工作提出了新标准、高要求,银行机构在重视相关工作的同时,应当如何建立制度、完善流程、配备人员、加强监管,相关新规对于对银行机构未来内部工作的影响又如何,我们将在下期文章中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