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依法带娃成为国事


虎年伊始,2月9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未成年被告人盗窃案件审理判决中,针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不力的情况,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被告人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这是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家教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平谷区法院发出的北京首张《家庭教育令》。子不教,父之过,习近平主席在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中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教促进法》第十四条也再次明确了家长此份责任。1

《家教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的专门立法,也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又一重磅法律,该法通过法律的方式,引导父母“科学带娃”,同时也规范父母“依法带娃”。实际上,在一些西方国家,家庭教育甚至已经超越了国内普遍认知的“立德树人”层面,成为一种法律认可的让孩子上学的替代方式。以澳洲为例,根据NSW Education Standards Authority(NESA)的统计,选择退出传统学校教育,让自己的孩子完全接受家庭教育(home schooling)的家长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2自新冠疫情爆发,疫情导致大量学校关闭更是推动了澳洲家庭教育人数的增长。

《家教促进法》:“四个层面,五项要求”

《家教促进法》的颁布被官方媒体称为是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了国事。“双减”背景下,《家教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及其相关讨论一度登顶微博热搜。该法从家庭、国家、社会、法律四个层面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家庭教育提出了五大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3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司法行政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内容做出了规定,4以及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5

科学指引与多方赋能

基于家庭教育五大要求,该法第二章“家庭责任”部分对父母“依法带娃”进行了科学指引,要求家庭教育应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而开展。针对互联网热议已久的“丧偶式”教育、“老爷式”教育,该法同时强调了亲自养育、共同参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反歧视、反家暴等方式方法,并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首次明确规定为父母或监护人职责之一。对于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的家长,各地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和《家庭教育令》将帮助家长更好履职。

该法同时也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对家长进行赋能。从一审的《家庭教育法》到最终确定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该部法规名称的演变也体强调了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促进角色。家长既是孩子的老师,同时也是家庭教育中不断成长的学生。在面对复杂困难的教育问题时,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6引导家长“科学带娃”。

澳洲家庭:“逃离”学校

家庭教育在许多西方国家已然成为了独立于传统学校教育体系之外的另一教育选择。澳大利亚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教育法。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与国内的九年义务制教学不同,《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Act 1990)允许家长选择在家教育他们的小孩。7因此,在澳洲,当小孩在学龄阶段(6至17岁)时,家长可以自主选择进入学校接受传统教育,或者是选择在家自学这种更为新颖的教学方式。任何家长,无论其教育背景,都可以向NESA提出家庭教育注册申请,并依照NESA提供的国家教学大纲提交家庭教育计划。获得许可后,小孩就能在家中由父母本人或者外聘注册教师进行教学。然而,大多数的教育研究人员以及NESA对非学校教育这种教学方式并不认可。虽然NESA提供了国标大纲,但多数家长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念去发展设计教学项目。通过家庭教育完成学习的小孩无法获得各个州、领地的高中毕业证,他们只有通过一些替代课程,如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TAFE)课程,才能进入大学深造。

延伸思考: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教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对现有教育法领域强有力的完善。然而,《家教促进法》除了对家庭教育止于至善的完善变革外,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还原到其本源层次——家庭。现代社会生活的快速变迁形成了殊异形态的不同家庭组成,那么,既是涉及家庭生活的法规,正本清源的做法还是应有之于《家庭学》的典范建构。毫无疑问,不同的家庭形式形态,对应的家庭教育应当是要有分类、分级的家庭教育计划。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的赋能支持,在面对不同的意识形态认知时,对于家庭的勾勒描画,应当注重尊重多元与包容差异,避免刻板印象。同时也应当考虑公权力与家庭的边界,以促进而非过度约束。

其次,家庭生命历程是一个演变的过程,其中不可避免充斥着家庭生活问题。因此,相关的家庭教育工作,如亲职教育、性别教育、婚姻教育、失亲教育、伦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留守儿童教育等,就不仅仅止于制度层面的行政协调和跨域整合,而是应考虑逐步建立与家庭历程接轨的整合性服务,从上游到中游以及下游的串联性思考,以应对从酝酿、发酵到紧张、冲突等家庭历程中的各种难题。

家庭不会消失在社会变迁中,而会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演变。因此,要与时俱进的不仅是局限在法规制度中的法令条文,因为家庭教育绝不是一个单一的话题,如同家庭就是一个细胞,而细胞本身即是一个复杂的结构。

引注

 1.《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 NSW Education Standards Authority(NESA),《Numbers of registered children as at 31 December each year from 2015 to 2019》。

 3. The Education Act 1990,Part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