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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恒信律师在涉外仲裁中成功回款——兼谈跨境执行替代思路
办案
手记
2019年起,本所律师在一桩适用韩国法律的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件中代理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韩国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持续了两年时间,2021年8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一笔款项;然而,直至一个月后,被申请人仍迟迟未能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其间,本所律师也通过被申请人代理律师表达了希望被申请人及时履行仲裁裁决的意见,但被申请人始终没有回音。
鉴于被申请人对仲裁结果尚有逆反心理,如申请人贸然前往韩国申请执行,除了会产生高额的前期费用,还必然导致被申请人全力反抗,矛盾不可避免地二次爆发。因此,本所律师于2021年9月代申请人起草了催促被申请人履行仲裁裁决的函件。
此后又是两个月的漫长等待,被申请人依旧不置可否。在与客户协商考虑后,本所律师于2021年11月又发送了三封函给被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公司的主管部委机关和主管协会。终于在2021年12月,被申请人回函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仲裁裁决,至此,这个长达两年多的跨国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经过长达两年的仲裁进程,我们对被申请人的风格特点有了大致了解,本以为执行程序将会非常漫长;然而最终竟有收效,其中有几点值得思考:
一、为什么被申请人对于仲裁裁决无动于衷
(一)对仲裁裁决结果不甚满意
(二)中国境内无财产,有恃无恐
一般来说,财产执行应当遵循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的原则。因此,理想情况必然是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资产,但经本所律师调查,被申请人在境内并无资产,因此申请人只能考虑执行被申请人韩国境内的资产。
(三)境外执行程序复杂,坐拥主场优势
中国与韩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如申请人执行被申请人韩国境内财产,需要依据纽约公约向韩国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程序还应当符合韩国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Act)、韩国民事执行法(Civil Execution Act)等法律规定。与实体诉讼一样,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申请程序中,被申请人仍有机会发表抗辩主张,甚至上诉(韩国为三审终审),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法律成本、时间成本,且“客场作战”存在一定不被承认或执行的风险。
二、从漠然置之到主动履行,究竟做对了什么
被申请人是一家在韩国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经营实体遍布韩国,其产品多次出现于大火韩剧中,产品代言人也是韩国一线明星。对于一个目标是做大做强的企业而言,跨国合作没有达到期望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打击,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背后,是一个大企业的自尊心与侥幸心理。
因此,对被申请人的施压点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首先,虽然合作不够顺利,但怠于履行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的行为是不诚信的;
被申请人应当考虑到自身在韩国境内已经建立的声誉,主管机关与行业协会的扶持,它们不会继续帮助一个不诚信的企业;
中国的市场潜力是巨大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会使得今后在中国的发展举步维艰;
作为兜底措施,申请人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本案中比较有利的一点在于,被申请人的企业规模和发展规划与一个不诚信的“老赖”形象是背道而驰的,申请人抓住了这一点,不仅快速获得了仲裁裁决款项,还避免了前往韩国执行的高额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