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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所代理华润雪花啤酒商标维权成功 ——兼评“傍名牌”现象
华润雪花啤酒(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润雪花公司)系国内知名啤酒品牌的运营商,旗下系列啤酒商品名称及相关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和知名度,由此也常常成为不法商家仿冒的对象。2019年,恒信所接受华润雪花公司的委托,为其处理商标维权案件。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所代理华润雪花公司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我方提出的相应观点,极大程度上维护了我方客户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均已生效。
华润雪花公司旗下有一种比较知名的啤酒品牌,商品名称为“凯龙干啤酒”,并且华润雪花公司合法拥有“凱龍”“KELLER”等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某日,华润雪花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有涉嫌侵权的商家(以下称侵权商家)正在售卖一种标识为“凯龍干”的啤酒,该啤酒相关标识与其产品标识及商标非常相似。如下图所示:
本案中,侵权商家采用打擦边球“傍名牌”的方式模仿华润雪花的商标和标识,并恶意进行商标注册,其行为既对华润雪花啤酒品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也给华润雪花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过我方律师近三年的不懈努力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采纳本所律师的相应观点,认定不法商家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并判令侵权商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极大程度上维护了我方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一
什么是“傍名牌”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经营者在设计自己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时,故意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注册为自己的商号,或者在注册自己商标的时候,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模仿著名商标,通过在细枝末节处精心筹划,使消费者真伪莫辨。
1、本案特点:行为隐蔽,案件复杂
经过本案调查和审理,发现侵权商家明显是在进行“傍名牌”,并且,为了“傍名牌”,事前进行了一系列设计和操作,使得其侵权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增加了案件复杂程度。
(1)首先,侵权商家把权利人的商标进行了一定的模仿操作,将“凱龍”品牌中的繁体中文“凱”改成了简体中文“凯”,并将啤酒类型“干啤酒”中的“干”字提前,组合成了“凯龍干”字样,将权利人的“‘凱龍’干啤酒”模仿为“‘凯龍干’啤酒”。另外,侵权商家把权利人“Keller”注册商标的字体调整为大写,并在后面加上可对应啤酒类型的英文字母“DRY”,从而将权利人的“Keller”注册商标模仿成了“KELLERDRY”。很显然,侵权商家精心策划,试图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傍名牌”行为。
(2)其次,侵权商家使用的是带有商标注册标记R的产品标识,即,侵权商家使用的是“注册商标”,试图使其具有所谓“合法”的外衣。
(3)再次,经调查发现,侵权商家使用的所谓“注册商标”并非自己注册,而是通过第三方注册后,以被授权方式使用,试图通过层层授权的方式来规避相关违法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
(4)最后,侵权商家采用被“委托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试图使其侵权行为具有更高的隐蔽性。
2、律师观点
侵权商家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所谓的“事前筹划”,并储备了所谓的“注册商标”,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1)首先,侵权商家模仿使用的“凯龙干KELLERDRY”标识中“干”及“DRY”对应“干啤酒”这一啤酒种类,对于本领域普通消费者而言,不具有显著性,起到显著性标识作用的为“凯龙”及“KELLER”,与权利人的“凱龍”及“Keller”注册商标相比,在读音、呼叫上完全相同,外观、字形上也几乎一致,故侵权商家使用“凯龙干KELLERDRY”标识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2)其次,凯龙系列干啤酒系权利人长期经营的商品,相关商品名称获得过诸多荣誉,属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侵权商家使用“凯龍干啤酒”字样并将“凯龍干啤酒”作为品名使用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也竞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再次,侵权商家使用的所谓“注册商标”并非权利稳定,权利人可以对侵权商家使用的所谓“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4)最后,不管是以授权方式使用相关标识,还是以委托加工方式进行商品生产,均属于相关侵权方的约定,不影响其实施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所律师分析案情后,第一时间给出建议,积极协助权利人进行了系列取证,并及时采取了工商投诉和向法院起诉的维权动作。
3、法院观点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本所律师的相应观点,认定侵权商家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并判令侵权商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另外,侵权商家使用的所谓“注册商标”目前也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4、其他类似“傍名牌”现象
现实生活中,像这种“傍名牌”的行为,也大有经营者为之,比如:
在知识产权圈,此类例子比比皆是,这些都属于典型的“傍名牌”。
二
为什么会有“傍名牌”的现象?
网上曾经流传过这样一条段子“早晨用瓢柔洗个头,泡上一桶康帅傅方便面。早餐后,穿上报喜乌的外套,含一块大白免奶糖,出门!”可见部分不法经营者的行为,已让消费者深受其害,那这些经营者为什么会这么做呢?
很显然,这些经营者是在投机取巧,搭便车,他们通过这种“傍名牌”的方式,将自己的企业或者产品与相关公众知悉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扯上关系,从而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他们经营生产的产品就是这些著名品牌的产品,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
三
法律上是如何评价“傍名牌”的行为?
上述“傍名牌”的行为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评价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因此,若权利人的品牌是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经营者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近似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误认为其他经营者的产品系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则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若权利人的品牌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其他经营者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商品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
建议与提示
1、对于侵权人
法律对“傍名牌”行为给出的是负面评价,依靠投机取巧难以建立起品牌的忠诚度、信任度、追随度,更无法在市场竞争中长久立足。品牌宜“创”不宜“傍”,奉劝各位经营者要增强自主品牌经营意识,踏踏实实诚信经营,打造一个专属自己的品牌。并且自2021年1月1日起,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实施,侵权人将会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更高的代价。
2、对于权利人
我国已经迈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时代,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并且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领域成功构建了一个覆盖较为全面、体系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阐明了新态度、新理念、新要求。若权利人发现有侵权人非法傍自己的品牌,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具体、全面地补充证据,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有效打击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品牌的价值。
3、对于消费者
一方面,不求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但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尤其对一些品牌和价格明显不匹配的商品,要保持理性怀疑,避免落入消费陷阱;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辨别出的傍名牌产品,务必自觉抵制,莫因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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