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商事仲裁中友好仲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国际商事仲裁也因其独特优势越来越彰显其魅力。其中,友好仲裁制度已为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接受。仲裁员或仲裁庭被赋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仲裁员或仲裁庭在一定的条件下拥有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一大亮点。

 

友好仲裁的概念

仲裁(Arbitration)通常是指依法仲裁,顾名思义,其裁决是仲裁庭依据法律法规而做出。相较于依法仲裁而言,友好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是仲裁员或仲裁庭经争议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依据仲裁庭认为的公允善良的标准进行仲裁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仲裁方式。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所遵循的依据,友好仲裁主要依据善意公允、公平合理等原则,以合同条款所体现的当事人意志以及商事习惯、行业惯例来进行裁决。

友好仲裁其特殊性又充实和发展了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一方面它具有极强的契约性:当事人用协议选择友好仲裁,也就间接地放弃了依法仲裁,当事人通过协议决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为适用于仲裁的 “实体法”进行仲裁。另一方面,友好仲裁也有着某种司法性或者说准司法性,仲裁庭和仲裁员的权限和仲裁裁决的效力及执行同样有赖于执行地国的法律。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制度,友好仲裁正是顺应了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向。

友好仲裁适用的条件

友好仲裁制度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具体如下:

友好仲裁实行的是以当事人授权为前提,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与依法仲裁的最大的区别。但当事人授权必须是明示的,在没有明示授权的情形下进行友好仲裁,将会使适用于争议实体的规则完全由仲裁员自由选定,容易造成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公平善意原则是友好仲裁的依据,依据公平善意原则作出裁决也是友好仲裁的关键和核心。当处理仲裁案件时,如果严格适用法律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结果,仲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国际惯例等,依据公平善意的原则,而不是依据法律裁决案件,这体现了仲裁的灵活性,防止因适用法律而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
友好仲裁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友好仲裁比依法仲裁有更大自由裁量权,其仲裁结果的作出可以排斥法律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友好仲裁可完全无视法律、法规,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也体现了友好仲裁的相对公平性。

友好仲裁实践中的问题

友好仲裁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第一 只有在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仲裁员或仲裁庭才有权以公平合理原则仲裁,若协议无此规定,至少必须有当事人事后明确的合意,否则仲裁方无权擅自适用友好仲裁。这对当事人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 因友好仲裁通常以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仲裁依据,从而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第三,对于友好仲裁的裁决来说,能否顺利执行还有赖于执行地国法律是否承认友好仲裁,这无疑增加友好仲裁裁决未来执行的不确定性。

上述问题并不能成为否认友好仲裁制度的借口,相反,正是因为有更高的要求,仲裁员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对当事人间的争议作出更公正的裁决。目前,国际商事仲裁界对友好仲裁制度形成了极高程度的一致,友好仲裁制度摆脱了具体法律规定对“公平”概念的束缚,在个案中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这正是友好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