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这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才是市场常态。“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反映出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入口与出口两端正在同步推动“深改”。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该意见提出在退出渠道上,将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本文将简要介绍主板A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一、上市公司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关于上市公司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如下: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若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上市公司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及其成员;若上市公司采取自行管理模式即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上市公司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重整期间涉及的股票停复牌安排

       2018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34号),明确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破产重整期间的分阶段信息披露要求,并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破产重整期间股票停牌作出细化安排。2018年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深证上〔2018〕66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8〕117号)。根据前述规定,有关重整期间涉及的股票停复牌安排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近期上市公司重整的相关案例,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如召开债权人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可以与交易所提前沟通,披露具体事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连续停牌时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