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关注的法律要点


婚姻的实质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不是单纯的契约关系,更不是纯粹感觉上的爱。

---- 黑格尔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合法形式以及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应载明的内容。规范、细致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自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体现,对于维护双方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围绕离婚协议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尝试做出解答。

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的效力?

首先,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4)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上述的法律条文来看,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是对债权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后的任何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二、离婚协议所确定的分割房产在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能否对抗第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取得房产一方享有的是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因此,一般认为,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不具有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有登记过户后才当然享有相应的物权。

在实践中,对于离婚时还没有还清贷款的房产,大多数银行会拒绝配合办理贷款人变更手续,导致无法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如果离婚时拟分割、过户的房产尚有贷款未还清的,务必要事先谋划,避免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过户但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使得一方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另一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离婚协议应当约定哪些内容?民政部门对此有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政部门提供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但离婚协议书是一种很重要的文书,内容约定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重要的事情,因此需要认真对待。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

(一)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二)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四)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四、离婚协议何时开始生效?生效后一方对财产分配方案反悔怎么办?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夫妻双方持拟定好的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离婚协议生效。如未办理离婚登记则离婚协议并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一般不能反悔,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超过一年后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离婚协议中未列明的财产,一方请求法院予以分割会得到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此协议仅分割已列明的财产,对未列明的财产视为放弃分割,双方互不再主张权利,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等类似条款,则视为双方对对方可能隐匿的财产放弃请求分割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就列明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或在协议中有对于隐匿财产进行追诉的约定,则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或转移的财产的一定期限内,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未分割财产再次分割。

六、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七、离婚协议中关于将夫妻名下房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的内容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名下共有的房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的内容有效,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行为实为对子女的赠与。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任何一方反悔,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因未过户而撤销赠与,都可致子女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夫妻双方均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需在在离婚协议生效前办理好过户手续或在离婚后及时办理,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八、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约定效力如何?

离婚协议中,对于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一般会约定一方持股,持股方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若约定公司股权部份或全部给付对方,则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了解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分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九、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违约金?对于一方不履行还可以约定哪些措施?

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应尽量具体可行。其中,对于给付金钱义务的约定,可以对给付期限及迟延履行做出约定。比如:“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 或“如付款方未能依约按时全额付款的,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收款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保证协议的履行。

但对于给付行为的约定内容,比如一方户口迁出、配合办理财产过户等行为则不宜约定为违约金,可以约定因对方的不予配合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以保障守约方的权利。

十、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如何合理分配?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应区分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两种情况,在双方未作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按如下方式分配:双方婚前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夫同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对于出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

对于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方的除外,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在双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