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洗钱监管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无论是何种规模的企业,面对不稳定的国际局势和日益频繁的中美贸易摩擦,目前的局面几乎都是一场挑战。伴随中国崛起及美国在经济领域优势地位的相对下降,美国政府频繁基于美国法对中国企业发起域外管辖相关的调查、执法和诉讼,参与部门增加、调查频率上升、惩罚力度加强、执法手段多元化,其中反洗钱调查逐渐成为新的法律调查制高点。本文将就如何应对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展开的法律调查提出分析和建议,供中国企业决策者参考。

美国反洗钱执法(监管)主体及法律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反洗钱立法监管的国家,也是最早把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国家,因此其反洗钱法律体系相对完整,主导和推动了国际反洗钱体系标准的制定。美国反洗钱法律核心主要为1970年颁布的《银行保密法》,作为第一个规定了各金融机构有义务为美国政府反洗钱调查提供支持和信息的法规,其旨在通过报告和记录的形式追踪和确认金钱及金钱工具的数量、来源和流动方向,从而对违法行为实施民事和刑事处罚。其后,美国陆续出台了1986年的《洗钱控制法案》,1988年的《洗钱检控改善法案》,以及2001年“9.11”事件后通过的《爱国者法案》之第三篇内容“铲除国际洗钱和2001年反恐怖融资法案”,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美国的反洗钱法律框架。

美国反洗钱组织结构属于分散结构设置,职能部门分散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多个部门,执法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最为核心的FinCEN , 作为美国财政部的下属部门,其作用类似于我国的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统领美国所有的反洗钱监控工作。除了FinCEN以外,某些行业也有其相关的联邦监管机构。比如,存款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由通货审计办公室和美联储监管;证券经纪类行业由SEC和FINRA共同监管等。对于某些没有专门的联邦监管机构的行业,例如金钱服务机构、赌场和扑克俱乐部以及一些贵重金属和宝石的经销商等,FinCEN就拥有了专属的管辖权力,并将检测反洗钱的权力下放至了美国国内收入署。国土安全部主要负责识别和发现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负责打击与恐怖融资相关的洗钱犯罪、毒品犯罪 。司法部(包括其下属机构联邦调查局)负责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起诉洗钱犯罪案件并执行相关的财产罚没工作。

“长臂管辖权”下美国反洗钱法对中国企业的法律影响

那么美国反洗钱职能部门为什么可以对不在美国境内的中国企业进行管辖呢?这便涉及到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即美国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拥有可以将管辖权延伸至域外(指州外乃至国外)的权力。对反洗钱案件而言,长臂管辖政策集中体现在《美国爱国者法案》中:《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17条款“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明确规定,如果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涉及的资金交易全部或部分发生在美国,或是在美国开设了银行账户,美国法院就可以行使长臂司法管辖;《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19条款规定,美国财政部长或者司法部长可以签发传唤通知,要求在美国设有代理行账户的外资银行向其提供与该代理行账户有关的记录,包括保存在美国以外的、向该外资银行存放资金的记录。

因为美国拥有强大的美元金融系统,国际贸易活动中,凡是企业进行美元结算交易,均需通过在美国境内的代理行或中间行账户进行。代理行账户系指包括任何在美国境内特定外国金融机构而设立的账户,该账户系用于接收从该外国金融机构付来的存款,或者代表该外国金融机构对外支付款项或费用,或者用于处理其他与该外国金融机构相关的金融交易。根据美国的反洗钱法,当事人出于开展非法活动(包括违反美国政府制裁令的行为)的目的,利用美国金融系统,从美国境外或者通过美国境外向美国境内转账,即构成反洗钱犯罪。实践中,许多中国企业仍然按照过去的商业惯例来进行商业活动,并未对中美贸易关系转变下出现的新型法律风险充分注意,从而面临意想不到的经济损失。

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反洗钱法律风险控制

 

(一)全面评估美国外资审查的管辖权

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签订合同该过程中,应充分评估反洗钱法律风险,加强自身利益保护。鉴于美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强势地位,纵然我们并不认同美国的某些法律理念和操作手法,但中国企业却不得不在现实层面对美国外资审查范围作出预判。特别是如果中国企业存在在美国上市或者欲借助美国资本市场融资、在美国设立常设办事机构或者聘用美国公民或者居民、与美国企业合作进行海外投资,又或在海外投资经营中存在利用美国银行、通讯或者其他商业手段,甚至是利用了美国的网站、邮箱等情形时,都有受制于其管辖的可能性。

 

(二)合同谈判中增加保护条款

中国投资者在与交易对手确定成交后,应从合同文本上加强自身利益的保护,将一些外资审查风险、成本合理的与交易对手共同承担,比如,相关投资交易文件应加入反洗钱条款,并且要求交易对方做出合规陈述与保证,若因对方违反相关条款或者保证而应对中国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三)积极应对美国监管机构或在和执法机关的调查

在获悉美国相关部门已经开展相关调查后,企业应尽快开展全面自查,搜集证据材料和理清事实,确定风险边界后对法律后果进行评估。

1. 详细审查已经开始的调查程序

具体包括:了解是由哪个机构开展的调查、调查事项、需要企业如何配合、违反调查人员要求的法律后果;调查机关的性质、职能和调查权限,调查取证的法律权限和执法尺度。

2. 梳理交易事实,查找可能被怀疑的反洗钱主体和交易环节

企业应收集并归纳案涉的交易文件、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据材料,重新对交易对手、商业伙伴和其他关联方进行背景调查,分析搜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查找可能被调查机关怀疑的反洗钱主体和交易环节。

3. 制定整体应对策略

在完成内部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可以着手制定应对调查的整体策略。应对美国方面的调查,中国企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为:争取调查机关的信任。尤其是第一轮的沟通,实践中企业往往因为事发突然,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直接与调查机关进行了沟通,无论是沟通中有所保留还是过多的解释说明,都可能会加深调查机关的怀疑,引发更大范围或者更长时间的调查。

4. 通过专业人员与美国调查机关沟通,协调谈判和解方案

对于存在的不当行为或操作,企业应当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采取弥补措施。如果有证据确实存在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企业可考虑与执法机关进行谈判和解,这往往是反洗钱案件对企业最常见和最优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和解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会面对更严厉处罚。

结 语

乘风破浪,行稳致远。基于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施加的监管压力不断加大,无论从企业的长久发展还是管理层履职安全,中国企业主都面临了日益加大的法律风险,同时,危机也是契机,通过充分的风险预警和对国外政策法规变化信息的掌握,我们可以预期,最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企业发展之路也会更为平坦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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