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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他人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所谓“翻唱”,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将他人的歌曲在不改变原有词曲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二是使用他人歌曲的曲子,但对原有的歌词进行部分改动或完全替换并进行演唱。那么,上述两种翻唱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以下几组概念的区别。
第一,翻唱和表演。很多人认为,翻唱其实就是对歌曲的表演。但在著作权法语境下,所谓的表演,是指通过声音、表情、动作等公开再现作品。这里的关键词是“公开”,也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演唱。因此,那些私下自娱自乐的翻唱行为,因为不属于公开表演,所以不构成侵权。
第二,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公开表演最常见的形式,是表演者直接向现场观众演绎作品,即现场表演,比如开演唱会;而如果将演唱的歌曲事先录制下来,并将录制的音频、视频上传到网络上,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开表演,因为此种表演是被某种机械设备记录下来并向公众传播,我们将其称之为机械表演。因此,翻唱他人的歌曲,无论是进行现场表演还是上传到网络,都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公开表演。
第三,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公开表演他人的作品,一般情况下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歌曲的著作权人通常是歌曲的词曲作者,而不是歌曲的演唱者,除非他们是同一个人。词曲作者有权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其所创作的歌曲,我们称之为表演权。而演唱者因为对歌曲的传播付出了劳动,著作权法也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我们称之为表演者权。而翻唱他人的歌曲,只需征得词曲作者的同意,而不用再征得歌曲原唱者的同意。即使你是在刻意模仿原唱,只要没有歪曲丑化原唱者的形象,就不会对其构成侵权。
第四,免费表演和商业营销。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则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付费。比如,你在单位的年会上翻唱一首歌曲。但是,如果是将年会的翻唱视频上传到网络供大众免费观看,则尽管没有直接收费,但这种公开表演会随着点击量的增加而客观上增加表演者及其单位的知名度和隐性的商业影响力,并进而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属于一种变相的商业营销行为。当然,其中涉嫌侵权的可能不是表演者本人,而是组织表演的单位。
第五,改歌词翻唱和歌曲的改编。对于被翻唱的歌曲的词曲作者是同一人的情形,歌曲和歌词融为一体,未经许可修改歌词,无论是部分改动还是完全替换,都涉嫌侵权,在著作财产权层面涉嫌侵犯作品的改编权,在著作人身权层面涉嫌侵犯作品的修改权,如果这种改编严重偏离了作者想要表达的作品宗旨,则还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对于词曲作者非同一人的情形,歌词的完全替换究竟是属于侵权行为,还是属于全新作品的独立创作,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
总之,翻唱作为普通大众自娱自乐的一种形式,我们可以尽情happy,但如果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传播,则存在侵权的可能。所以,翻唱有风险,娱乐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