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拍摄的短视频有版权吗?


时下,短视频很流行,很多人也都有过随手拍摄一段短视频并传到网上的经历。那么,我们拍摄的这些短视频有版权吗?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短视频在我国《著作权法》语境下究竟属于什么性质。

简单的说,短视频如果具有独创性,即由拍摄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且拍摄的内容体现出了拍摄者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那么,这个短视频就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拍摄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即版权。反之,短视频如果仅仅是对某一场景进行简单机械的录制,并没有体现出拍摄者的任何个性,则不具有独创性,这个短视频就不属于作品,而被称为录像制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录像制品根据所录制的内容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如果录制的是自己或他人的作品,例如对某首歌曲的演唱进行录制,则该录像制品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录制者享有的不再是著作权而是录像制作者权。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录像制作者的权利非常有限,比如,他人如果不是通过网络而是用放映机放映你的短视频,则有可能不构成侵权;而即使构成侵权,也不能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如果录制的是一个不具有作品性质的某个场景,例如突发事件,则该录像制品将不会受著作权法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前不久刚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并且删除了对录像制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而这一调整实际上并不是降低了录像制品的法律地位,恰恰相反,是将录像制品提升到视听作品的高度予以保护。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录像制品不是没有独创性吗,为什么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呢?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独创性。说到底,独创性标准从来就不是一种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而只是一种利益博弈的工具。所谓的独创性,实际上是一个见仁见智和价值判断的主观问题。即使是对一个突发事件这一场景的简单录制,其中,拍摄所选取的对象、角度、距离等等,都或多或少的体现了拍摄者的某种表达。

自媒体时代,每天都会有大量的短视频产生。为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将录像制品提升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法律对作品的保护,源于其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因此,只有那些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和商业价值的视听作品,才是著作权法重点保护的对象。而那些经济价值较低的录制品,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