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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外商投资法》中的热点问题
一、外商投资法律监管体系有哪些变化?
自1979年起至2016年止,随着外资三法的出台,我国形成了最初的外商投资法律监管体系,即许可审批
制。在该阶段,我国严格施行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均采取许可审批制度;自2016年起至2019年止,在商务
部的监管模式下,许可审批制逐渐变更为审批制和备案制并行,即负面清单领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适用审批制,负面清单领域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适用备案制。自2020年1月1日起,随着《外商投
资法》和《实施条例》的生效以及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报告办法”)的出台,我国将正式适用信息报告制度。
二、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商务主管部门监管方式有什么转变?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监管体系内,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方式相比以前发生了很大
的变化,商务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宜的审批及备案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也无需就设立
和变更事宜赴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只需要按照《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报送投
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也将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监管外商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信息报告义务?违反其规定将面临什么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报送的投
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违反信息报告义务,根据《信息报告办法》,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较严重情形的(如逃避报告义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者错误报送信息涉及负面清单、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或者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等),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过渡期?过渡期后企业未变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五年的过渡期,即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调整其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但自2025年1月1日起,若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完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调整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值得注意的是,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五、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模式的有何变化?
虽然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有五年的时间变更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以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要求,但笔者建议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调整工作应当尽快进行,以避免公司治理和日常运营中与现行法律要求出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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