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的刑事责任


      近日,网上最大的卖药平台——健客网,因举报信陷入了非法销售假口罩的巨大争议之中,各地区也频繁爆出查获销售假口罩的案件。作为本年度第一网红产品,口罩已经成为当下我们生活中的必需品了。那么,销售“假口罩”,会面临哪些刑事责任呢?

一、口罩是什么商品

要厘清法律责任,首先要弄清一个问题,就是口罩是什么商品。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口罩大体可以分为非医用口罩和医用口罩两大类。医用口罩按性能特点及适用范围可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面对疫情,推荐使用的口罩共4种,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可见,我们防范疫情,主要依靠的是医用口罩。

2003年5月15日非典时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分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至此,医用口罩被定性为医疗器械。

二、如何判断“假口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销售的口罩如果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的产品,或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属于“三无产品”。目前,在疫情期间,市场监督部门,一经查获“三无口罩”的案件,一般都按照不合格产品处理。当然,我们认为“三无口罩”是否当然就是不合格产品还是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否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来客观判断。

三、生产销售假冒普通口罩涉嫌的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这个普通口罩是非医用口罩,一般包括棉布口罩、活性炭口罩等。普通口罩作为一般商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普通口罩达到一定严重后果的,将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涉嫌的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用口罩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其生产、销售均是受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注意的是,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需要达到一定犯罪数额才构成犯罪不同的是,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此罪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后果,只要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就构成此罪。

五、生产销售仿冒注册商标的假口罩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随着疫情的发展,我们对口罩的认知也更加深入,3M的标识也成了和可口可乐一样家喻户晓的品牌。各地警方,也相继破获了一批生产销售仿冒3M等品牌口罩的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仿冒注册商标的假口罩既属于不能满足消费者防护需要的伪劣产品,又属于侵犯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生产、销售的犯罪行为既触犯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销售金额在五十万以下的,适用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五十万以上的,适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六、生产销售假口罩又扰乱市场秩序的

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条第四项,是非法经营罪的保留条款。该条款强调的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是否违反特许经营的规定,没有要求。据此,根据“两高”《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本类型的非法经营犯罪,只在国家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成立。

同前述的问题一样,在此情况下,同样存在行为人的生产销售假口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情况。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显然,非法经营罪是重罪。

当前在举国上下乃至全球都在防疫的特殊时期,防疫可用口罩关系着公众健康的防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是对公众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和恶意侵害,一旦被查获,不仅要受到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趁机发国难财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