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假冒二类医疗器械。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该医药连锁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同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该医药连锁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局会向其送达履行催告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应缴罚款。如果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罚款50000元。但是对于该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加处罚款”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的法院对罚款部分和加处罚款部分均予以强制执行,有的法院却只执行了罚款部分,对加处罚款部分未予以强制执行。其原因在于大家对“加处罚款”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
一、关于加处罚款是否需要单独作出处罚决定
二、关于适用加处罚款的标准程序
三、关于适用加处罚款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 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实施加处罚款
2.关于加处罚款金额的计算
3.关于加处罚款是否可以减少和免除
《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82号)指出,该规定中“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