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大连企业复工劳动法律问题注意事项及规范指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展迅速,为有效控制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及全国各省市分别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目前各企业复工在即,不少企业对于复工前后的应注意事项却不甚明晰,恒信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团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辽宁省与大连地区发布的通知文件就目前企业关注的复工所涉及的劳动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梳理,归纳了若干点复工前企业应注意事项并配备了相关规范指引,供大连市各用人单位参考,以期助力企业平稳顺利度过疫情防控期。

政府部门对于企业延期复工及员工延期返岗的相关规定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

2020年1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习开学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3、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

2020年1月31日,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命令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

4、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

2020年2月3日,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命令外地返连人员自到达大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 14 天。

法律小贴士

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

答:不建议企业提前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企业提前复工将被处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致使传染病传播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复工注意事项及相应规范指引

1、

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是其法定义务,但疫情当前,疾病传染感染极不可控,企业需要做到何种地步方可认定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呢?笔者结合相关规定,总结企业应尽义务如下:
①避免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1月28日下发《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文件第八条命令,“各地区、单位一律不得举办大型活动,停办各种类型补习班,停止大型人才招聘会。”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举办诸如年会等大型聚集性活动,尤其时值各大企业春招期间,建议延缓举办大型招聘会,有条件的企业可举办线上招聘等活动。
②加强对员工的筛查及检疫查验工作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1月28日下发《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命令第九条规定,“各地区、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连人员不得提前返连,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连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6日下发《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文件第三条第一、二、四款命令:(一)要对本企业职工返程情况进行摸底,合理做出返程安排。企业要安排职工错峰返程,对身在重点疫区的职工在2020年2月底前不得安排返回,采取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参与工作。(二)外地返连职工自到达大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备,接受监督。一旦发现企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确保及时送院诊治。落实单人单间固定场所用于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或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四)要印制并组织每一名职工如实填写《职工复工登记表》,掌握职工个人及家庭、亲友的疫情相关信息,发现异常情况要按规定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所在地指挥部报告。职工家中若有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不得返岗工作。
根据上述文件,疫情期间应加强对于员工的筛查和防控工作,对于外地反连员工不得提前安排返岗,并密切掌握员工及亲属的疫情相关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成立疫情防控小组就员工到岗与疫情筛查情况进行安排及部署。
③例行通风及消毒等防控措施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1月31日下发《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命令第二条规定,“各地区、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连人员不得提前返连,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连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6日下发《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命令:(三)要在复工前做好各类工作场所和职工宿舍、食堂、垃圾点等场所的消毒处理,落实设置测温点等防控措施。故企业在复工前需要做好消毒、通风工作,并设置测温点,定时定点对员工体温进行检测,防患于未然。
④制定复工及疫情防控方案,开展疫情防护教育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6日下发《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应制定本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并报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备案,同时提交《疫情防控承诺书》(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自行制定模板)。”,文件第三条第五款命令:“(五)要对职工进行疫情防护知识教育,传达本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因此,企业复工前应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复工生产以及疫情防控方案,并加强对于员工的疫情防控教育。
⑤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2月7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尽量减少人员聚集。

法律小贴士

 

(1)企业未按要求进行疫情的防控,会承担何种责任?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未按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可能会面临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赔偿相关人员及财产损失的民事处罚。情节严重者,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还将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企业未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还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之情形,或将面临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复工后,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算作工伤吗?
答: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该规定系针对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而言,对于其他行业员工并不应当适用。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渠道不明晰,且存在较长潜伏期,员工平时生活及上下班途中广泛接触大量人员,如不幸染病亦无法认定感染系因工作原因导致。除非员工有明确证据证明系于工作中感染,否则工伤认定部门很难认定为工伤。因此,建议企业做好笔者上文所述各项防疫工作,一方面可以降低员工感染风险,另一方面亦可以作为企业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
(3)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配备口罩?

答:是否需要配备口罩应依据具体工作性质来看,部分岗位出于工种限制,工作过程中必须配备口罩。但是就大部分工作而言,口罩不是日常工作的必备用品。疫情期间,为有效预防疾病传染,员工上班均佩戴口罩。虽然在大连市《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中规定了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防护物资,用以满足一段时期生产经营需要。但是并未明确表明防护物资的品类,数量,也并未将提供口罩上升到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高度。因此,就口罩的提供问题上,建议有能力可以采购到口罩的企业向员工分发口罩,但提供口罩并非复工的必备事项。如企业无法提供口罩,员工也确实没有口罩通勤使用,建议采取远程办公,或协商休假等方式尽量避免出行。

2、

复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问题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该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要求各市按照人社厅文件操作。2020年1月26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相关用工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若干意见。现将复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问题操作指引归纳如下:
①等待复工的休假期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复工后,不能及时返岗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1)对于患病而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员工
对于因患病原因被采取强制隔离的员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未患病,但因客观情况无法返岗的员工
疫情期间,由于部分区域采取了封道措施或外来人员居家隔离措施,致使存在不能及时返岗员工,对于该部分员工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内容,其工资待遇首先采取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的方式确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其中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大连市人社局的要求,不得低于大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③对于不能复工且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工资支付
此次疫情来势凶猛,出于有效防控的角度,大连市政府要求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公共浴室、棋牌室、咖啡厅、酒吧、茶座、书店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室内景区、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娱乐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对于此类不能复工且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根据文件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④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
受此次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缓交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此外,根据上述通知的第三条,对于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还有失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即:“对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疫情期间,允许用人单位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

3、

复工前后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在疫情期间,如员工被隔离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返岗,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相关情形消失之时。此外,对于员工未能按照要求返岗的行为,因并非主观原因导致,故不能视为系旷工行为。
但如员工不存在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形,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或存在其他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法终止或解除。

法律小贴士

疫情期间,只要员工被隔离企业便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仅规定了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被隔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在隔离期间,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或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时,企业依然可以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文/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