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展迅速,为有效控制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及全国各省市分别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目前各企业复工在即,不少企业对于复工前后的应注意事项却不甚明晰,恒信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团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辽宁省与大连地区发布的通知文件就目前企业关注的复工所涉及的劳动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梳理,归纳了若干点复工前企业应注意事项并配备了相关规范指引,供大连市各用人单位参考,以期助力企业平稳顺利度过疫情防控期。
一
政府部门对于企业延期复工及员工延期返岗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
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
二
企业复工注意事项及相应规范指引
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的准备工作
复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问题
复工前后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疫情期间,只要员工被隔离企业便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仅规定了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被隔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在隔离期间,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或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时,企业依然可以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文/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