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约定及风险防范


2018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30.5万亿人民币,比上年增长9.7%。其中,出口16.4万亿元,增加7.1%;进口14.1万亿元,增长12.9%。在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迅速增长的同时,当前外贸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不确定性更强,风险挑战也更多。

从法律角度,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质是卖方通过让渡货物的所有权取得经济利益,而合同价款的支付则是取得经济利益的核心环节,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买卖双方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本文将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支付条款的约定及如何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两个角度分析维护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01

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发运给对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自行通过银行将货款交给卖方。汇付条款的约定主要包含预付货款和赊销贸易两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往往是买卖双方交易地位的博弈。汇付是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没有中间环节,因而具有简便快捷、费用低廉的明显优势。但是,也正因缺乏中间的保障环节,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赊销贸易都存在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资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采用汇付所引发的争议纠纷主要为买方预付货款后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或卖方预先发货后买方拒绝支付价款。

02

托收

托收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来协助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其实质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种。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采用的是跟单托收,如跟单托收中包括有远期付款的汇票,则该项托收指示书中必须载明在承兑后或在付款后将商业单据交给受票人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D/A or D/P)。如无此载明,则商业单据只有在付款后交付。托收相对与汇付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风险,但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托收是基于买方信用,银行在整个交易中仅充当代理的角色,负责查看交易单据形式在表面上是否完整和正确,对单据的真实性概不负责,且并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托收的交易方式对买方明显更为有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买方的资金负担,但仍然无法避免卖方发运货物后,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风险。

 

03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向卖方开具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相较于前述两种支付方式,信用证的最大特点是其基于银行信用,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相互独立,开具信用证的银行与该合约完全无关,不受其约束。一旦银行开具了信用证即表明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的规定相关单据,无论合同的履行情况,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相对于商户信用而言,银行信用明显更加可靠,因此信用证是我国目前大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惯常采用的支付方式。与前两种支付方式相比,信用证的交易风险较低,但手续费及支付周期也会相应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往的争议纠纷中也时常出现卖方提供无货单据、假单据的情形,此外部分银行在信用证上特别设置的“软条款”也会阻碍卖方取得货款。

 

04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是指卖方交货以后将所有货物单据卖给保理商,交易形式与信用证类似,主要区别是付款义务主体由银行变为了保理商。因此,国际保理的优点及风险与信用证类似,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保理商的商业信用及支付能力。

支付条款的订立及风险防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因买卖双方的国籍地区不同而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的难度和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订立支付条款需要买卖双方从成本、效率、风险等多个方面考虑,根据不同的交易背景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01

根据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及双方的合作关系,灵活订立支付条款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应当谨慎核查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对于商业信用及经营状况良好且长期稳定合作的客户,可以考虑采用汇付的方式,简单快捷且降低支付成本;对于买方商业信用良好且货款金额较大的合同可以考虑采用托收的支付方式;对于首次交易、大额交易且商业信用尚不明确的客户,可以考虑采用信用证或国际保理的付款方式,同时优先选择信誉度好的开证银行或保理商,注意审查信用中的“软条款”(如经非中立的检验部门检验后方可付款等),避免在支付过程中的不合理阻碍。当然,买卖双方也可根据双方背景、交易类型协商将前述几种支付方式进行结合,如汇付配合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02

明确约定支付条款细节,便于合同双方履行

选定支付方式后,买卖双方应在明确支付条款中的细节内容,便于双方遵照履行,尽量避免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所引发的争议纠纷。支付条款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支付条件,即卖方满足何种前提条件时买方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如取得验收报告、提交相关货物单据等;支付时间,如双方约定分阶段付款,则应明确每个阶段的付款时间节点,一般应具体到日;支付币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尤其应注意这点,因为不同国家的汇率会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收益;买卖双方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尽量避免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支付或接收款项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此外,如合同标的物为使用维护周期较长的货物,亦可考虑在支付条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在卖方满足质保条款约定后再行支付。

 

03
 支付条款应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相互配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应当与其他条款相互配合,协调、明确地指示交易顺利进行。支付条款往往与合同中的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验收条款、质保金条款密切相关,因此在订立支付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到前述条款的内容与支付条款内容是否存在冲突,处理好不同条款之间的相互引用或参照,保持整个合同的协调一致。

 

04

通用条款与采购订单相互配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合作关系稳定的买卖双方通常存在就同一类货物进行大量重复性交易的情况,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一般采用采购订单(PO)的形式进行交易,但是采购订单的内容往往非常简短,对于支付条款一般仅包含支付方式的英文缩写、合同金额及付款时间,很难涵盖其他细节。对于前述情况,建议买卖双可采用通用条款与采购订单相结合的方式,即买卖双方事先订立完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用条款,准确详尽地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后的重复性采购订单中均援引该通用条款,在订单中明确未尽事宜以通用条款约定为准。通用条款与采购订单相结合既可以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磋商的时间,也可以兼顾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准确表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合法有效地履行,买卖双方应在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好风险防范,订立严谨实用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引注:  

1.《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9年春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http://zhs.mofcom.gov.cn/article/cbw/201905/20190502866408.shtml

2.《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国际商会,1995。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商会,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