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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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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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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了更加便捷的生活,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尝试跨境电子商务,以求更好的提高生活品质。据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海淘用户已突破1亿人,预计2019年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资本继续加码跨境电商领域,2019年第一季度中国跨境电商领域投融资超20亿元(摘自《艾媒报告|2019Q1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监测报告》,https://www.iimedia.cn/c400/64340.html)。

为推动和规范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以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并对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求在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同时实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企业监管及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两方面,简单介绍一下相关政策规定,希望对读者有一定启发,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照该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关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该公告规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另外,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对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该公告规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同时,该公告对相关物流企业及支付企业的资质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该公告同时规定,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331日。

为了更好的实施上述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进一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除应当按照上述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外,应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同样,该公告也给出了至2019331日的过渡期,以帮助相关企业更好的满足监管要求。

由此可见,除了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需向海关注册外,境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还需委托境内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也同样应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另外,对于从事跨境经营的物流企业和支付平台的审核机制也有了不同:物流企业需获得国家邮政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只有国内快件资质的企业则不能做继续直购进口业务;银行需获得由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平台需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            与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有关的政策

1、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及《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即消费者为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纳税义务人。

同时,上述两通知对消费者的税收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91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由此,财关税〔201849号在财关税〔201618号的基础上,将单次交易限值及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均有所提高,与个人消费能力的提高相适应,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税收优惠。

2、监管政策

根据《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规定,自201911日起,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该等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即海关有权查阅与消费者购买记录有关的一切数据。

同时,《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重新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该清单自201911日起实施,并替代了原有的《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

此次调整,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同时,还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从而使消费者可选择的产品更广,跨境电商消费体验更好,也将更能满足海淘消费需求。

可见,此次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将利于海外更丰富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入中国,并且让消费者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再次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促进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