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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番公式”的故事
前言:船运大豆货损赔偿范围的确定,包括两方面,一是确定受损大豆的重量,二是确定经济损失。对于后者,国内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我们过往20年处理大豆货损案件的经历,确定受损大豆经济损失的估算方式至少有九种,因此,经济损失计算的合理性在诉讼中总是争议焦点之一。大豆货损的估损数额经常十分巨大,三、五百万美元的估损颇为常见,超千万美元的索赔也时有发生,因此,船东及其保赔协会对承运大豆到中国都十分谨慎,“China’s Soybean Case”便在国际航运界闻名遐迩,与船舶污染、船进养殖区同为保赔协会与我们讨论最多的话题,因为这些案件的估损结果时常有“Paper Loss”的嫌疑。“拉番公式”是一种对受损大豆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简称,最早出现在2005年,成名于2019年。此文是根据我们处理“美嘉”轮的经历来回顾一下“拉番公式”的成名过程。
一
“拉番公式”的内容
“拉番”(BUNGA SAGA LAPAN)是条船,2004年她承载的巴西大豆发生货损,国内收货人提交了厦门CIQ出具的“残损鉴定证书”来主张其对承运人的索赔,在此份证书中CIQ采用一种新型的数据推算法计算出受损大豆的经济损失。一、二审法院都采信了CIQ的计算结论,支持了收货人的诉讼请求i。据了解,这种数据推算法并没有被其他口岸的CIQ所采用,因此,在“拉番”案当时还默默无闻。这种新型的数据推算法,包括一系列的公式,计算过程中所采用的数据或是大豆的理化指标,或是大豆加工后的产品(毛油和豆粕)的国家标准等。此数据推算法所涉相关公式和推算过程如下图:

“拉番”案后,厦门CIQ所采用的数据推算法是否在其他大豆货损案件中被采信,以及是否有承运人对此方法的基本数理逻辑提出异议,不得而知,直到我们2017年代表“美嘉”(MEGALOHARI)船东在厦门海事法院处理一起大豆货损案件。
二
数理逻辑错误的发现 -“美嘉”轮案
2017年4月,“美嘉”轮在厦门卸巴西大豆,卸货期间收货人称全船大豆的颜色不正常,有货损嫌疑,便申请法院扣押船舶索要300万美金的担保。随后,收货人以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由在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ii。我们代表被告承运人,“美嘉”轮船东,参加本案的诉讼。
在2018年3月,收货人提交了厦门CCIC出具的 “验残证书”,其中采用“数据推算法”进行了损失评估,结论全船大豆贬损率为9.85%,折6000多吨大豆全损,损失金额为290多万美金。CCIC的相关公式和推算过程如下图:
幸运的是,由于此船大豆的蛋白溶解度为77%,高于豆粕国标规定的最低标准70%,因此,CCIC没有推算因大豆蛋白溶解度降低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当时,我们尚不知晓“拉番”案,是第一次看到这种新型估损推算法,被其公式套公式的推导过程所困惑。直觉感觉到此推算法的逻辑存在问题,但是一时理不清问题出在哪里。于是,向上海海神公估公司的黄文亮先生请教。
仔细研究了CCIC报告后,黄先生表示他也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估损方法,但根据这种推算法,计算结果应当是因酸价上升而导致精炼过程中多损耗毛油的重量,而不是大豆的灭失重量。醒醐灌顶!
电话中,我们进一步探讨, CCIC最终的计算公式(由于酸价升高引起的全船大豆灭失量= 全船大豆重量×(毛油精炼损耗率增加÷毛油产出率),按照其报告的前后推导逻辑,应当是“乘以”而不是“除以”毛油产出率,那样也仅只能得出在对毛油进行进一步精炼过程中最终多损耗的毛油重量,根本得不出大豆灭失的重量。大豆、毛油、精炼油是三种不同的物质!类似鸡、鸡蛋、鸡蛋糕之间关系。
根据我们的诉讼经验,如果在庭审中仅仅泛泛地对检验人的结论提出异议是较难被法院接受的,尤其对于CCIC这样的著名检验公司。推翻其结论的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庭审中经过质证让出庭的检验人亲自承认其结论有错误。这个难度可想而知。为此,我们认真地研究了大豆、大豆油相关的取样、检测、质量等级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推荐规范,精心地准备了对CCIC庭审质证问题单,问题接近40个,涉及评估依据、取样、检测、推算过程等。
三
2018年6月28日“美嘉”轮第一次庭审
当天上午,厦门CCIC的检验人出庭接受质证。以下是我们关于推算法的质证问题及检验人的答复的摘录:
问:采用数据推算法计算贬值率,有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支持?
答:没有。是国检(CIQ)的检验经验公式。
问:在整个估算过程中,有无跟踪查看收货人的实际生产加工工艺和过程?有无收集实际生产加工的相关数据?
答:没有。
问:第二步是确定豆粕产出率和毛豆油产出率,这个也是完全理论推算的?酸价对毛油产出率是否有影响?
答:根据理论计算。酸价是大豆内部指标,对毛油产出率没有影响。
问:计算结果的豆粕产出率为74%, 毛油产出率为21.32%, 是产量比对吗?本案大豆数量为64220吨,根据您的计算结果,应当产出豆粕47522.8吨,产出大豆原油13692吨,对吗?
答:对的。
问:第三步是计算精炼损耗,这个是指大豆原油进一步深加工到精炼油过程中,减少的毛油重量占大豆毛油的比率,即(大豆毛油重量-精炼油重量)÷大豆毛油数量,对吧 ?答:对的。
问:精炼损耗率增加为2.1%, 我们理解为酸价为4.5的100吨大豆毛油在精炼过程中比酸价为1.5的大豆毛油,多损耗掉2.1吨毛油,对吗?(注:酸价4.5是CIQ对大豆的检测结果,1.5是原告的专家根据装港的大豆品质证书推导的完好大豆的酸价,对于这个推导结论,我们也对该专家进行了质证,此处不再详述)
答:我们不是这么算的,如果算出了数值是这样就是了,精炼损耗率的计算必须的。(注:此时检验人似乎发现我们的问题将会与他最终折算大豆灭失吨数公式有关了,于是犹豫不决了,辩解起来,说了许多,书记员没有完整记录下来,但是,经我们多次追问“是”或“不是”,他作了肯定的答复,庭审笔录作了如此记载)。
问:根据您计算的产出率,本船大豆应该产出13692吨大豆原油,那么因酸价上升导致的额外损耗为287吨大豆原油,对吧?
答:精炼损耗率和毛油产出率是经验公式计算的。(注:此时,检验人已完全明白再沿着他的报告推算逻辑问下去,他最终得出大豆灭失总量的公式完全错误了,于是顾左右而言他了)
问:是否公式的计算依据和推导过程你并不清楚?
答:是的,我只是套用公式,是国检(CIQ)一直沿用的经验公式。
我们发现检验人已然意识到问题,开始回避我们的提问,再问下去,他也不可能当庭承认数理逻辑推导错误。于是,我们终止了询问。
实际上,我们准备的后两个问题是直击要害的:
1.根据推算的逻辑,因货损导致酸价升高,进而导致额外的精炼损失为287吨大豆毛油,这就是受损大豆加工后的最终损失,大豆毛油的价格每吨5000元,即经济损失为1,435,000元,而根据其报告的公式,这额外精炼损耗的287吨毛油却被折算成全船大豆灭失6,325.61吨,2000余万元!
最基本的算术原则,右边根本无法消解!因为,大豆和大豆毛油是两种不同的物质。
四 初知“拉番”
在2018年6月28日 的庭审中,代表“佛罗莎”(GLYKOFILOUSSA)船东的李澜律师旁听了庭审质证,因为“佛罗莎”轮案情与“美嘉”轮基本相似,“佛罗莎”轮大豆的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合同起诉了货物保险人iii,巧合的是收货人和货物保险人与 “美嘉”轮的完全相同。同时,收货人也对“佛罗莎”船东提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诉讼,不过需要等待货物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继续审理。
上午庭审结束后,李澜律师说经过旁听上午的质证,也明白了这个数据推算法存在逻辑错误,不过,她说厦门CIQ在以前的大豆货损案中曾使用过这种推算法,而且被法院判决采信。
听到这个消息,脑子“嗡”的一下,我们没料到这种存在逻辑错误的推算法会被法院所采信,猜想诉讼中可能存在某些遗漏。于是,仔细研究了李律师提供那个案件的判决书和庭审记录。
这个案件中的承运船舶就是“拉番”轮。
经仔细研读“拉番”轮判决书及庭审笔录,我们发现法院采信的是CIQ基于数据推算法而形成的证据,而不是数据推算法这种方法,之所以采信CIQ的鉴定报告,原因是 “拉番”船东并没有针对数据推算法的数理逻辑提出异议,异议的重点是货损数量和货损原因,也就是说在“拉番”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并没有对公式本身的数理逻辑进行质证或抗辩。
随后,为讨论案情的方便,我们就将CIQ的数据推算法简称为“拉番公式”。
当时,“佛罗莎”案的庭审还没有开始,我们不知货物保险人的律师是否也发现了“拉番公式”的数理逻辑错误。一开始我们考虑过与“佛罗莎”轮的货物保险人协作,增强质疑“拉番公式”的效力。但是,听说尽管两个案子的案情有相似之处,抗辩策略却有不同,我们的抗辩重点还侧重在运输途中没有发生货损,而货物保险人的策略则侧重在货损是货物固有缺陷所造成的。另外,两船的货物保险人都是同一家,考虑到各种利益冲突关系,我们最终放弃了这个想法。
五
2019年4月25日“美嘉”轮第二次庭审
在此次庭审之前,我们得知“佛罗莎”案的一审判决于2019年1月已做出,法院采信了根据“拉番公式”计算的全船受损大豆的经济损失,货物保险人随后提出上诉。此时,货物保险人已得知我们在“美嘉”轮第一次庭审已提出“拉番公式”存在数理逻辑错误,可能担心将会影响对“佛罗莎”船东的追偿,于是于4月初委托了相关专家学者出具了一份咨询报告,分析论证了“拉番公式”存在数理逻辑错误。
2019年4月25日“美嘉”轮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拉番”案及“佛罗莎”案的一审判决,以证明“拉番公式”是厦门CIQ一直沿用的鉴定方法并在同类案件中得到支持。同时提交一篇发表于2013年《鉴定业务与技术》期刊上的名为《热损大豆贬值估算数学模式探析》的文章,作者是厦门CIQ的工作人员,文中将“拉番”案作为实例进行引用。
经审阅“佛罗莎”案的一审判决,发现CIQ技术中心也是采用“拉番公式”出具了残损证书,似乎货物保险人同“拉番”船东一样,也没有对“拉番公式”的数理逻辑提出质疑。
我们在此次庭审中,仔细地向法院解释了“拉番公式”的数理逻辑错误的所在,并指出:
1)从原告提供的那个期刊可见,“拉番公式”仅是相关工作人员对大豆贬值估算的一种探讨,并没有被国内外任何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或规范所认可,因此,充其量只是作者的个人观点;
2)同时,残损评估方法属于技术规范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技术规范显然不能适用先前个案的判决来确定其是否正确,否则,按照原告的逻辑,只要法院在某个案件中基于特定案情采信了基于某种计算方法而得出的结论,那么这种计算方法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标准,这种逻辑显然是错误的。事实上,在“拉番”案中,被告没有对“拉番公式”提出异议,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可以采信基于此种无异议的数理推算方法而作出的残损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这是基于个案特定案情的采信,并不能使这种计算方法成为普遍适用的科学标准,因此,不应影响本案中被告对数据推算法的异议以及法庭独立审理的权利。
由于在“美嘉”轮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将诉由从违约纠纷改为签发清洁提单的侵权纠纷,经主审陈萍萍法官的慎重审理,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在判决中,法院没有对 “拉番公式”本身进行裁决,法院认为“鉴于对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是否有过错的论述已足以对本案作出判决,所以对其他争议问题不予审理”。本案的一审判决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六
悬赏
“佛罗莎”案货物保险人律师于2019年5月28日及12月4日,通过自媒体悬赏“能够论证和验算拉番数学模式完全正确者”。由于悬赏奖金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引起业界广泛注意,至此,“拉番公式”便著名于天下了。彼时,该案的二审判决还没有做出。
七
“佛罗莎”案中法院对“拉番公式”的认定
2020年6月22日,“佛罗莎”案二审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货物保险人对“拉番公式”的质疑缺乏充分依据,理由如下:
1)因该公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2)在司法实践中,该公式在“拉番”案被使用且被法院认可;
3)在“美嘉”案中,货物保险人为同一货主出资委托CCIC进行残损鉴定,且CCIC同样采用该公式计算酸价上升引起的大豆损失。言外之意,货物保险人通过自身的行为也已认可了这个“拉番公式”。我们猜测这可能是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最根本的理由。
随后,货物保险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4月2日,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iv。最高院并没有对“拉番公式”的数理逻辑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理,而是对二审的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认为二审判决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 “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因为二审已对货物保险人提供的针对“拉番公式”的专家意见进行过审理,而且二审认为“拉番”的判决对“本案有借鉴意义”,这并不属于适用法律范畴的问题,因此,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八
未来
据我们所知“拉番公式”仅被厦门CIQ或CCIC所采用,到目前为止,其他口岸的海关或CCIC或保险公估公司没有采用过该公式进行残损大豆的经济损失估算。“佛罗莎”案后,厦门海关或CCIC是否仍会坚持采用该公式,还有待观察。
“拉番”和“佛罗莎”两案,尽管法院采信了厦门CIQ利用 “拉番公式”计算残损大豆经济损失的结论,但是,参前文内容,在两案中都有其特殊性,一是没有对该公式的数理逻辑错误提出异议,另一是被告通过自身的行为被推定认可了这个公式,因此,我们相信这两案的判决对其他大豆货损案件并没有“借鉴意义”,毕竟法院的判决是无法将存在明显数理逻辑错误的科学技术问题确定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规范。相信将来总有一天,这个“拉番公式”会被推翻的,因为用不符合标准的鸡蛋制作鸡蛋糕的额外耗损率除以鸡的产蛋率折算出鸡的死亡率是匪夷所思的。
最后,感谢黄文亮先生醒醐灌顶的提示,没有他的发现,也许这个“拉番公式”的数理逻辑错误可能会被揭示得更晚。
i(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53号 和(2010)闽民终字第169号
ii(2017)闽72民初712号
iii(2017)闽72民初883号
iv(2021)最高院民申318号